第三章 組 織 |
第七條: |
(一) 本委員會為委員制,除主任委員(由體育會理事會聘任)外,另設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常務委員三至七人、委員十五至五十人,以上人員得由主任委員遴選社會各界具有聲望及熱心提倡本項運動之人士擔任,並函報花蓮縣體育會核備後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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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不得兼任體育會其他單項委員會同類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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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為擴大陣容必須增加員額,應先函請花蓮縣體育會通過後加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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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單項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遴選報會核聘,主任委員辭職或解聘時,原所聘委員視同解聘,另由本會遴選重行組織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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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於本縣設籍、就業或經商半年以上者,且未擔任其他縣市同項各類職務者,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或幹事部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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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凡人事、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研訂各項制度等重要事項,均須提經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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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常務委員會處理日常會務及執行委員會決議案。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相關人員之任期,應以花蓮縣體育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 |
第九條: |
本委員會委員名額中,應包括教練、裁判或選手資格者,佔委員名額1/4以上。 |
第十條: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總理一切會務。 |
第十一條: |
本委員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名為顧問,並應函請花蓮縣體育會備查。 |
第十二條: |
本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二人、組長、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之,並應函請花蓮縣體育會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十三條: |
本委員會總幹事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之決議案交辦事項。 |
第十四條: |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在總幹事以下得設行政組、競賽組、活動組、輔導組、裁判組、場地組、器材組、總務組、公共關係組(如有業務特殊需要之委員會可就實際需要增減設組)並函請花蓮縣體育會備查。 |
第十五條: |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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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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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常務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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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級委員連續無故缺席三次會議,將喪失委員資格,不履行應盡之義務或承諾,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函請花蓮縣體育會核予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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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項會議應函請花蓮縣體育會派員指導,會後一週內,將會議紀錄函請花蓮縣體育會備查。 |
第十六條: |
(一) 本委員會會計年度以年曆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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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表提經全體委員會議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報請花蓮縣體育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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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提出當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算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全體委員會議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請花蓮縣體育會核備後彙報有關主管機關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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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視推動體育業務需要,對於下設相關作業單位,其財務應建立公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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